半导体企业看过来!享受优惠政策应具备这些条件……丨贝斯哲

  4月26日,工业与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021年第2号公告,明确了《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水平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第二条中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

  2020年7月27日,国务院印发《若干政策》,从财税、投融资、研究开发、进出口、人才、知识产权、市场应用、国际合作等八个方面出台政策措施,估计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并明确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比如,财政政策之(一)对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国际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再如,第一条财政政策之(二)规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我们俗称的“两免三减半”。

  那么,是否所有的该类企业不分大小及规模,均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识产权(IP)核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月平均职工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研究研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

  (三)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要经营业务收入与别的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EDA工具、IP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万元;

  (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8个;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和经营场所,且一定要使用正版的EDA等软硬件工具;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研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出售的收益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万元;

  (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5个;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研发、生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研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三)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材料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材料出售的收益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000万元;

  (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研发、生产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5个;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研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三)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收)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2000万元;

  (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5个;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芯片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五、本公告企业条件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规定执行。

  六、合乎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的“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的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享受税收优惠,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见附件。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要求将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提交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规定转请省级工业与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七、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