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类别

  第六条 根据《规定》第十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为中国公民的证明。包括主要负责人、总编辑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的资质情况。包括有关人员基本情况,以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新闻单位从业证明、相关培训考核证明等材料,具体人员数量应当与所提供的服务相适应;

  (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包括网站总编辑制度、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等;

  (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包括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公共信息巡查制度、应急处置制度、用户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制度等,以及有关技术保障措施的情况;

  (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报告。由有关部门或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对于申请者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的安全评估报告;

  (六)法人资格、场所、资金的证明。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服务场所产权证书、租赁合同等材料复印件;

  (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书。包括申请表,以及对拟提供具体服务形式、服务方案的说明等。

  第七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除应当提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该单位或其控股方为新闻单位的证明,或其主管单位为新闻宣传部门的证明及该主管单位的意见。其中,新闻单位证明包括《报纸出版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期刊出版许可证》(持有《期刊出版许可证》的,应当以提供《规定》第二条所称“新闻信息”服务为主营业务)等;主管单位意见内容最重要的包含,说明申请者与该主管单位的关系、就申请者是不是满足许可条件提出评估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等。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许可的,除应当提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平台账号用户管理规章制度、用户协议范本、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等。

  申请者为企业法人的,除应当提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股权相关材料:

  (一)股权结构图。包括股东名称、股权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信息。股东为非自然人主体的,须逐级追溯到自然人、事业单位以及国有独资公司, 并就实际控制人情况作出说明。股权结构图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股东证明材料。股东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股东为非自然人主体的,须提供该主体的名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材料;

  (四)无外资承诺书。申请者对股权结构图中所有股东均不含外资成分作出的书面承诺;

  (五)专业机构意见书。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就上述股权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出具的书面证明,包括验资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材料。

  第八条 根据《规定》第七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公司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合作企业的情况。包括该公司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等法人资格证明;

  (二)拟合作业务的情况。包括合作意向书、合作发展规划、合作可行性分析报告等材料;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公司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可能会引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通过安全评估。

  第九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应该依据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者应予更正或补充的内容;

  (三)对依法不需要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不予受理,并即时告知申请者,退回申请材料;

  (四)对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者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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